本周官方更新政策动态,《翁公大肉龟的神秘之旅:探寻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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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流传着许多关于神秘生物的传说。其中,翁公大肉龟的故事尤为引人入胜。它不仅是一种珍稀的动物,更承载着我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然和谐共生的向往。本文将带您走进翁公大肉龟的世界,探寻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奥秘。 翁公大肉龟,学名“中华草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珍贵龟类。它生活在我国南方的水域,因其体型巨大、肉质鲜美而备受人们喜爱。在民间,翁公大肉龟还被视为吉祥的象征,寓意着长寿、富贵。 相传,翁公大肉龟与我国古代的一位智者——廷进有着不解之缘。廷进,字子昂,是战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他主张“无为而治”,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一次外出游历的过程中,廷进邂逅了一只翁公大肉龟,从此结下了不解之缘。 那天,廷进行至一片湖泊,只见一只巨大的翁公大肉龟正悠然自得地游弋于水中。廷进被其憨态可掬的样子所吸引,不禁驻足观赏。就在这时,翁公大肉龟仿佛感受到了廷进的目光,缓缓游至岸边,与廷进进行了神秘的交流。 据传说,翁公大肉龟向廷进传授了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它告诉廷进,人类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翁公大肉龟的指引下,廷进逐渐领悟到了“无为而治”的真谛,并将其应用于政治实践中。 自此,廷进在政治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使国家繁荣昌盛,百姓安居乐业。而翁公大肉龟也成为了廷进忠实的伙伴,陪伴他走过了人生的每一个阶段。 在历史的长河中,翁公大肉龟的故事代代相传,成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如今,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翁公大肉龟的故事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成为了我们探寻自然奥秘、追求和谐共生的精神寄托。 那么,我们如何与自然和谐共生呢? 首先,我们要尊重自然。大自然孕育了无数生命,每一种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要学会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让子孙后代能够继续享受到大自然的恩赐。 其次,我们要顺应自然。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规律,我们要学会遵循这些规律,做到“天人合一”。在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方面,我们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要热爱自然。大自然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学会欣赏大自然的美丽,感受大自然的神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翁公大肉龟的故事,让我们明白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真谛。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这片美丽的家园,让翁公大肉龟的智慧传承下去,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世界。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集团副总裁租我房子 4 年多。把电视弄坏了、衣柜门弄坏了,沙发三组都弄坏了 …… 住了几年换了几任女友还养宠物把真皮沙发弄坏,给家里造得不像个样子 ……"近日,因房屋租赁纠纷,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自己的租客,不仅将其任职公司、职务、真实姓名公开,爆料内容中还夹带了对租客私生活的描述,称其 " 住了几年换了几任女友 "" 自己不处理纠纷让女友出面 " 等。目前,该条内容已被限制展示。《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这种因私下存在矛盾,通过网上发帖或现实中曝光等方式 " 报复 " 的并非个例,在一些事例中,爆料者不仅将跟其有矛盾的一方身份信息公开,更对其私生活相关信息大加散布,让爆料内容格外夺人眼球。前不久,多名湖南 IP 网友发帖,称在长沙某小区附近有人挂横幅,写着 "×× 违背公序良俗,介入闺蜜婚姻 " 字样。同时,有照片显示,有自称原配的人送上了 " 讽刺 " 锦旗,写着 " 利用上班时间约闺蜜老公开房,替闺蜜照顾老公 5 年 "" 与我闺蜜 12 年,长期为我老公提供 ×× 服务 "" 洪山管理局 ××" 字样。其后,洪山管理局工作人员证实单位确有此人,并表示纪检部门与开福区纪委均已介入调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今年 7 月审理的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中,杨女士为了发泄不满,在朋友圈中晒出与其同公司李女士的聊天记录截图。这些截图不仅显示了两人之间关于薪资纠纷的具体对话内容,还涉及李女士与他人的纠纷,甚至包括李女士被前夫殴打的细节。李女士多次警告杨女士,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李女士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被前夫殴打的事实属于私人生活隐私,李女士向特定人披露不代表放弃隐私权。杨女士在李女士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情况下,将此事发布到朋友圈,导致隐私被共同好友知晓并可能继续传播,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杨女士在朋友圈向李女士公开致歉,并持续至少一个月,同时承担 3000 元的律师费用。现实中,部分人选择 " 爆料隐私式维权 ",可能认为这种方式能快速吸引注意、放大影响、向他人施压、解决纠纷。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若爆料者自身因纠纷确实存在权益受损情况,这样的维权行为能否因 " 存在维权初衷 " 而正当化?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冬成指出,维权的初衷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正当依据。在具体案件中,若爆料者因纠纷确实存在权益受损情形,其行为的正当性仍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便爆料者的初衷是为了维权,但其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本身已超出合理范畴。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告诉记者,以违法手段对抗争议存在显著风险," 爆料隐私式维权 " 会直接激化矛盾,切断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导致纠纷陷入对抗僵局,反而不利于问题化解;其突破 " 尊重他人隐私权 " 的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易引发次生网络暴力,对被曝光者的人身权、名誉权造成额外侵害,形成新的侵权纠纷;此类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传递 " 以暴制暴 " 的错误维权导向,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这种方式不应被提倡。" 他进一步分析,从法律风险角度,行为人需面临三重明确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若曝光内容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需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履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义务;二是行政责任,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 " 散布他人隐私 " 等情节,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三是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如曝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因曝光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中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诽谤罪 " 等罪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爆料行为导致被爆料人‘生活安宁受扰、工作名誉受损、健康状况恶化’,则满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爆料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损害程度举证)。" 尤金堂说。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硕说,被侵权人在遭遇隐私、个人信息被曝光后,可以立即通知对方删除侵权信息,避免侵害结果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对方信息,也可以立即通知网络平台的服务商,让服务商协助处理,通过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予以尽快处理。同时对于那些转发侵权信息的主体,也应该立即通知其删除或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告知其停止侵权行为。其次,可以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取证,保留侵权证据。即便未能留存,如果侵权人是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可以事后向网络平台调取侵权人曾经的发布记录,还原当时的侵权行为。最后,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若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爆料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尤金堂补充道。" 社会舆论虽可成为监督力量,但不应成为私人纠纷的裁判者。" 丁冬成说,公众在关注热点事件的同时,亦应保持理性思考,避免对当事人形成过度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对于在矛盾纠纷中确有维权需要的人来说,丁冬成建议,行为人应避免采取极端手段导致自身陷入违法风险。实际上,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借助法律手段或第三方调解机制。例如,在租赁纠纷中,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或寻求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将矛盾化解在可控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