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行业协会披露最新报告,揭秘“超拉工资”:职场新趋势下的薪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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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监测部门公开:本月行业协会公布最新成果,揭秘“超拉工资”:职场新趋势下的薪资革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纷纷推出了各种福利政策。其中,“超拉工资”这一现象逐渐成为职场新趋势,引发了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超拉工资”?它为何会成为职场新宠?本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一、什么是“超拉工资”? “超拉工资”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给予其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待遇。这种薪酬模式打破了传统工资体系,让员工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享受到更高的职业成就感和幸福感。 二、“超拉工资”为何成为职场新趋势? 1. 人才竞争加剧: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纷纷提高薪酬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 职场价值观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价值实现。高收入成为衡量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超拉工资”成为职场新趋势。 3. 企业效益提升:优秀人才为企业带来的效益远高于其薪酬成本。企业通过“超拉工资”吸引人才,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超拉工资”的利弊分析 1. 利: (1)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高薪酬待遇能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企业,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2)提升员工积极性:高收入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重视,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3)树立企业品牌形象:高薪酬待遇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2. 弊: (1)薪酬成本增加:企业为了“超拉工资”,需要承担更高的薪酬成本,对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压力。 (2)内部薪酬差距扩大:部分企业为了“超拉工资”,可能会忽视内部薪酬公平性,导致员工内部矛盾加剧。 (3)人才流动性增加:高薪酬待遇可能吸引部分员工追求更高收入,导致企业人才流动性增加。 四、如何应对“超拉工资”现象? 1. 完善薪酬体系: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确保薪酬与员工贡献相匹配。 2.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注重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3. 加强内部沟通:企业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了解员工需求,确保薪酬待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超拉工资”作为职场新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发展和人才竞争。企业应充分认识“超拉工资”的利弊,合理运用这一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员工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追求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共同提升。
作者 | 第一财经 何涛9 月 18 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情况通报,对网友反映 " 国庆房价从 90 元左右涨至约 1000 元 " 的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立案调查," 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理由是 " 该酒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有意思的是,通报发出后,网上大多数人支持查处,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为酒店 " 帮腔 ",替老板 " 叫屈 "。例如,在 " 第一财经 " 公众号的读者留言中,有人说:" 明码标价哪儿违法了?只要他明码标价卖得出去 "" 有愿打的,有愿挨的,为啥要插手管呢?" 还有人说:" 哪里违法?人家平时如果是入不敷出,就靠周末节假日回回血呢?我是消费者我都理解。" 详见《景德镇一酒店国庆房价暴涨十倍!当地市场监管局通报:涉嫌违法,立案调查》消费者不反对商家涨价,却反对执法部门查处,这种 " 倒反天罡 " 式的反应,引起了很多人好奇。据网友反映和媒体采访证实,在网络预订平台上,涉事酒店国庆假期的价格为 970~1059 元 / 间,而 9 月份的价格多在 90 元左右,二者相差约 10 倍。但据该酒店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该高价并非最终定价,消费者可先下单,入住时将按实际价格重新核算房费," 目前预估在五六百元一间,多付部分可退 "。至于为何不直接修改线上价格,工作人员称,是因为国庆定价较为特殊,定太低或太高都不合适,需根据当日周边商圈行情最终确定。在相关部门介入后,涉事酒店同意按 " 涨幅不超过百分之百 " 的要求重新调价。价格法规定,我国 " 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 "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法律规定 "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显然,酒店房价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内,其价格应主要由市场调节。只要酒店明码标价,随行就市的调价通常不能被认定为违法。不过,实践中,在旅游消费集中的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地方政府常常对相关区域的服务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确保价格基本稳定。近年来,一些酒店因为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和实施标准(比如各地限价幅度不一),社会对这种做法尚存争议。价格法同时规定了经营者的 8 类 " 不正当价格行为 ",包括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等。上述通报指出涉事酒店 " 存在涉嫌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而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无法看出违反了价格法哪些条款,也没有见到 " 涨幅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 的正式依据,这可能是部分民众对监管执法感到不解,进而为酒店 " 叫屈 " 的主要原因。笔者在此并非要替涉事酒店明显过高的涨价寻找理由,而是希望为消费者、商家和市场监管者三方,找到行为合理性的最大交集。在笔者看来,作为消费者,应尊重商家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的权利,理性看待适时适度的涨价行为;作为商家,在自主定价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市场接受度,避免竭泽而渔、一锤子买卖的短视操作;而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质量,追求执法目的与效果的统一。从这次事件来看,景德镇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显然与公众认知、感受产生了一定偏差,才导致部分人一反常理地替涨价商家 " 叫屈 "。不排除这中间存在某种误解,比如涉事酒店可能违反了当地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但通报并未交代清楚,只是语焉不详地说 " 违反价格法 ",所以也就怪不得公众误解。这些跟执法部门 " 唱反调 " 者,肯定不是支持 " 乱涨价 ",而是反感 " 乱查处 ",即在没有充分、合理依据的前提下,滥用权力干预市场。现行价格法是 1997 年底制定、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距今已有 28 年。今天来看,当时规定的一些条款,存在定义模糊、执行尺度难统一的缺陷,有的与现时市场环境脱节。令人欣慰的是,《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上个月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希望修订后的新法,能为价格监管工作提供更明确合理的执法依据,避免执法目的与效果悖离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