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监管部门传达新研究成果,妻子同意,三个人能否共同居住:家庭关系的和谐之道
今日官方渠道公布新政策,男子招考政审时发现自己“被患精神分裂”11年,“重大精神疾病管控人员”记录难消除,涉事医院回应,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让我来帮您详细说明一下。专业技术救援中心,重大故障专家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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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监管中心披露最新规定:今日行业报告公布最新动态,妻子同意,三个人能否共同居住:家庭关系的和谐之道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关于家庭居住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讨论。其中,“妻子同意,三个人能否共同居住”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家庭和谐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居住的义务,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同一个住所,需要得到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包括妻子在内。 那么,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三个人能否共同居住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三个人之间关系融洽,相互尊重,共同生活不会对彼此造成困扰,那么共同居住是可以的。反之,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共同居住可能会加剧矛盾,影响家庭和谐。 2. 居住环境:共同居住的住所是否足够宽敞,能否满足三个人的生活需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居住环境拥挤,可能会导致生活质量下降,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心理健康。 3. 生活习惯:三个人共同生活,生活习惯的融合至关重要。如果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可能会产生矛盾。因此,在共同居住之前,家庭成员应当充分沟通,寻求生活习惯的契合点。 4. 经济负担:共同居住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如房租、水电费等。在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三个人需要共同承担这些费用,确保家庭经济平衡。 当然,在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三个人共同居住也面临一些挑战: 1. 沟通与协调:家庭成员之间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2. 权利与义务: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家庭和谐。 3. 家庭成员的独立性:虽然三个人共同居住,但家庭成员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尊重彼此的个人空间。 总之,在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三个人共同居住是有可能的。然而,这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沟通,以确保家庭和谐。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关注家庭成员的感受,尊重彼此的选择,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仅因做过一次心理咨询,却 " 被患精神分裂 ",在卫健系统的记录中成为了 " 重大精神疾病管控人员 ",40 岁的上海市民陈先生的人生轨迹因此发生了改变。陈先生曾在腾讯新闻 " 热问 " 发声。因为被贴上了 " 精神分裂症 " 的标签,他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已将曾经精神分裂的诊断结论修改为了急性应激障碍,但撤销这条 " 过期 " 记录,却成了他一场看不到尽头的拉锯战。" 过期 " 诊断——招考政审发现自己竟患 " 精神分裂症 "医院出具 11 年前诊疗意见书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上海本地人,2020 年,时年 35 岁的他参加了上海市的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 当时我笔试面试全部通过,进入政审环节后,却被告知相关系统显示我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精神疾病管控人员’。" 陈先生说,此事也直接导致他的审核未能通过,错失了工作机遇。陈先生回忆,经过多方查询,他得知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于 2011 年向浦东新区卫健委提交了重大精神疾病管控名单,其中记录他患有精神分裂症。" 之后我赶忙前往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询问此事。" 陈先生说,2020 年 11 月 12 日,该院向他提供了一份《诊疗意见书》,其中写着门诊日期 2009 年 1 月 14 日,诊断印象为精神分裂症。这份 " 迟到 " 了 11 年的诊疗报告,让陈先生很是费解。据他回忆,2009 年他确实曾到该院进行过心理咨询,但并未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且时隔 11 年出具报告,这般诊断结果是否还有意义?回忆诊疗——去医院做心理咨询后医生未提病症2 年后院方却向卫健系统报告重大精神疾病陈先生回忆,2009 年他还在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因饱受人际关系和工作压力的困扰,于是前往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寻求心理咨询。" 我是和我母亲一起去,咨询过程中我向医生讲述了我的情况,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但医生从未明确告知我们我患有精神疾病。" 陈先生说," 一段时间后应医院的要求,我再次前去复诊,流程和第一次差不多,只是简单进行了口头咨询,医生同样没有提到任何病症。"陈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看来他只是进行了一次心理咨询,后续也没有接受过任何治疗或者进一步检查,仅因此判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这般重大精神疾病未免有些草率。陈先生的母亲向记者证实,2009 年她看到儿子因工作情绪有些低落,主动提出让其去做个心理咨询。" 当时我全程陪同,做完心理咨询后医院没有给病历或报告单,也没有说过他有心理疾病。之后的这些年里我儿子心理状况和情绪一直都很稳定,没有出现过异样,当听说他被判定为精神分裂症,我们都很震惊。"2009 年,陈先生从原企业辞职,成为了一名教师,这份工作已做了十多年。2013 年,他和爱人结了婚,也有了孩子。" 这么多年我从未出现任何问题,却不知一直背着一条‘精神分裂症’的记录。"陈先生认为,有诸多事例可以为他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佐证。"2011 年我考了驾驶证,之后还申请过证件换发,从未遇到任何阻碍。如果真的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公安部门怎么可能核发驾驶证?" 陈先生说," 街道、社区对于重大精神疾病患者也会有定期探访、关怀,辖区派出所也有相应管控措施,医院也该定期随访、复诊,但直到 2020 年得知我‘患有精神分裂症’前,我的生活从未出现过任何异样。"陈先生说,卫健系统显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相关信息是 2011 年上报的,证明依据是 2009 年的那次就诊。" 时隔 2 年,医院向卫健系统上报重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却没有对患者进行复核,未曾判断是否可能痊愈,就直接上报,这样的做法很不负责任。"医院复核——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将 2009 年精神分裂诊断结论修改为急性应激障碍陈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被贴上 " 精神分裂症 "" 重大精神疾病管控人员 " 这样的标签,他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2020 年事发后,我又去了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做了检查,医院的专家会诊后得出‘精神分裂症诊断依据不足’的结论。之后我多次和院方沟通,希望能将我目前的健康状况上报卫健部门,并将我从‘重大精神疾病管控人员’等名单中清除,但被院方拒绝。" 陈先生说。2021 年 10 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陈先生既往有精神科诊疗史,目前精神状态正常。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其精神检查描述为:意识清晰,定向好,接触对答合作切题,注意力无异常,未引出感知觉障碍,未引出思维形式和内容障碍,情绪平稳,意志、行为、智能无异常,无明显躯体症状,自知力完整。陈先生提供了一份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2024 年 3 月的门诊记录单,其中提到:" 患者在外院和本院医生多次鉴定下,对 2009 年 1 月浦东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分裂诊断结论修改为急性应激障碍。"" 即使拿着这样一份上级医院为我‘正名’的诊疗记录,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仍拒绝承认此前属于误诊,不愿撤销之前的记录。" 陈先生说,他曾试图直接通过浦东新区卫健委撤销这些记录,但被告知需由院方提出申请,卫健部门才可受理。诉至法院——申请从 " 精神病患者名单 " 中移除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不予受理由于 " 精神分裂症 " 的记录难以撤销,2023 年,陈先生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诉至法院,诉请该院重新上报其健康信息,并申请将他从 " 精神病患者名单 " 中移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相关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及该中心目前的技术条件及能力,难以对该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分析鉴定,故不予受理该案鉴定。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原告陈先生要求被告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重新上报其健康信息,申请将他从 " 精神病患者名单 " 中移除的诉讼请求,该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判决书中提到,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认为在 2009 年对陈先生的诊断,是基于就诊当时的表现,以及医生对其进行的精神检查后综合做出的诊断。陈先生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相关的诊疗操作规范,并不存在任何的医疗过错,也不存在误诊的情况。陈先生表示,即使当时不是误诊,医院也应当在 2009 年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和家属,并作出相应的医疗措施和医疗建议," 但医院却并未告知我们,导致我不明不白背负‘精神分裂症’这样的记录十余年,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医院回应——相关诊疗均符合正常诊疗规范未曾同意更改 " 精神分裂症 " 诊断结果9 月 26 日,记者多次联系浦东新区卫健委,电话未能接通。对于此事,记者联系到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 2009 年前来就诊时,相关诊疗均符合正常诊疗规范,且经过了二次复核,是一份 " 确切的诊断 "。目前院方并未没有推翻之前的诊断,也未曾向陈先生提供过同意更改 2009 年诊断的相关材料。记者询问 2009 年该院诊疗认定陈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院方是否曾向其或家属明确告知,工作人员表示:" 因为时间太长了,应该是说过的。"对于院方所称 2009 年已认定陈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何 2011 年才录入卫健系统,工作人员表示,可能是之前的系统不完善,上级政策要求更新后才进行了录入。对于 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除了院内的诊疗记录,是否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到陈先生患有精神疾病,工作人员未能给出明确答复。采访中,院方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医院有相应的回访制度以及跟踪治疗,但为何陈先生 2009 年就诊后未收到任何的随访或跟进,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陈先生被认定精神分裂症的具体情况,后续将由院方其他工作人员向记者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来源:大风新闻、上 · 游新闻编辑:陈旭 | 审校:田原 | 审核: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