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研究机构传递研究成果,B大与小的区别:一张图带你领略大小之间的视觉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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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大小不一的物体,它们在我们眼中呈现出不同的视觉效果。那么,究竟什么是大?什么是小?它们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张图片来深入探讨B大与小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张图片。在这张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大小不同的物体,一个是B大的物体,另一个是小的物体。它们在颜色、形状、材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大小。 ### B大的物体 B大的物体,顾名思义,就是体积较大的物体。在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B大的物体占据了大部分的画面,给人一种雄伟壮观的感觉。以下是一些B大物体的特点: 1. **占据空间大**:B大物体往往占据较大的空间,使得周围环境显得较为宽敞。 2. **视觉效果强烈**:由于体积较大,B大物体在视觉上给人以强烈的冲击,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3. **实用性高**:在一些场合,B大物体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如大型建筑、交通工具等。 ### 小的物体 相比之下,小的物体体积较小,占据空间有限。在图片中,小的物体显得较为精致,给人一种小巧玲珑的感觉。以下是一些小物体的特点: 1. **占据空间小**:小物体体积较小,不会占用太多空间,使得周围环境显得较为紧凑。 2. **视觉效果细腻**:由于体积较小,小物体在视觉上给人以细腻的感觉,容易让人产生亲近感。 3. **实用性高**:在一些场合,小物体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如电子产品、装饰品等。 ### B大与小的区别 从这张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B大与小的物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 **视觉效果**:B大物体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而小物体则给人以细腻的视觉体验。 2. **占据空间**:B大物体占据空间较大,而小物体占据空间较小。 3. **实用性**:B大物体在一些场合具有很高的实用性,而小物体则在一些场合具有很高的实用性。 总之,B大与小的物体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它们在视觉、空间和实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通过这张图片,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B大与小的物体,从而更好地欣赏和利用它们。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要学会观察和欣赏大小不同的物体,它们会给我们带来无尽的乐趣。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物体,让大小不同的物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 | 第一财经 何涛9 月 18 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情况通报,对网友反映 " 国庆房价从 90 元左右涨至约 1000 元 " 的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立案调查," 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理由是 " 该酒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有意思的是,通报发出后,网上大多数人支持查处,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为酒店 " 帮腔 ",替老板 " 叫屈 "。例如,在 " 第一财经 " 公众号的读者留言中,有人说:" 明码标价哪儿违法了?只要他明码标价卖得出去 "" 有愿打的,有愿挨的,为啥要插手管呢?" 还有人说:" 哪里违法?人家平时如果是入不敷出,就靠周末节假日回回血呢?我是消费者我都理解。" 详见《景德镇一酒店国庆房价暴涨十倍!当地市场监管局通报:涉嫌违法,立案调查》消费者不反对商家涨价,却反对执法部门查处,这种 " 倒反天罡 " 式的反应,引起了很多人好奇。据网友反映和媒体采访证实,在网络预订平台上,涉事酒店国庆假期的价格为 970~1059 元 / 间,而 9 月份的价格多在 90 元左右,二者相差约 10 倍。但据该酒店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该高价并非最终定价,消费者可先下单,入住时将按实际价格重新核算房费," 目前预估在五六百元一间,多付部分可退 "。至于为何不直接修改线上价格,工作人员称,是因为国庆定价较为特殊,定太低或太高都不合适,需根据当日周边商圈行情最终确定。在相关部门介入后,涉事酒店同意按 " 涨幅不超过百分之百 " 的要求重新调价。价格法规定,我国 " 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 "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法律规定 "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显然,酒店房价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内,其价格应主要由市场调节。只要酒店明码标价,随行就市的调价通常不能被认定为违法。不过,实践中,在旅游消费集中的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地方政府常常对相关区域的服务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确保价格基本稳定。近年来,一些酒店因为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和实施标准(比如各地限价幅度不一),社会对这种做法尚存争议。价格法同时规定了经营者的 8 类 " 不正当价格行为 ",包括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等。上述通报指出涉事酒店 " 存在涉嫌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而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无法看出违反了价格法哪些条款,也没有见到 " 涨幅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 的正式依据,这可能是部分民众对监管执法感到不解,进而为酒店 " 叫屈 " 的主要原因。笔者在此并非要替涉事酒店明显过高的涨价寻找理由,而是希望为消费者、商家和市场监管者三方,找到行为合理性的最大交集。在笔者看来,作为消费者,应尊重商家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的权利,理性看待适时适度的涨价行为;作为商家,在自主定价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市场接受度,避免竭泽而渔、一锤子买卖的短视操作;而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质量,追求执法目的与效果的统一。从这次事件来看,景德镇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显然与公众认知、感受产生了一定偏差,才导致部分人一反常理地替涨价商家 " 叫屈 "。不排除这中间存在某种误解,比如涉事酒店可能违反了当地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但通报并未交代清楚,只是语焉不详地说 " 违反价格法 ",所以也就怪不得公众误解。这些跟执法部门 " 唱反调 " 者,肯定不是支持 " 乱涨价 ",而是反感 " 乱查处 ",即在没有充分、合理依据的前提下,滥用权力干预市场。现行价格法是 1997 年底制定、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距今已有 28 年。今天来看,当时规定的一些条款,存在定义模糊、执行尺度难统一的缺陷,有的与现时市场环境脱节。令人欣慰的是,《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上个月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希望修订后的新法,能为价格监管工作提供更明确合理的执法依据,避免执法目的与效果悖离的尴尬。